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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

  英文名称: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

  物理特性: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2013年第19号公告和2019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对日本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22%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15%

  (Daifuku Seishi Co.,Ltd.)

  3.其他日本公司:40.83%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日本各公司税率为15%-40.83%。

  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9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4年4月17日,应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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